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收回线路特许经营权:(一)擅自调整运营线路、站点和时间的;(二)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线路运营权的;(三)未按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进行疏运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