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妨碍运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