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运营企业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相关标准;(二)在规定的位置标明乘坐规则、收费标准、运营企业名称、线路走向示意图、警示标志、儿童免费乘车的身高标尺和服务监督电话号码等信息;(三)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线路标识牌、电子读卡器、投币机等设备;(四)配备中英文语音报站系统和行驶记录定位装置;(五)设置老、幼、病、残、孕的乘客专用座位和必要的急救备用药品;(六)车容车貌整洁卫生,设施齐全完好;(七)配置符合标准的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应急设备,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车载终端;(八)其他的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