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期限每次不超过十年。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运营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内,向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企业运营状况、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以及运营安全情况等,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与运营企业重新签订运营协议;不予延续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对新开辟的线路、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运营企业的线路或者其他需要重新确定运营企业的线路,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确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