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在已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中择优选择。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但未确定运营期限的线路,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授予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企业有期限的线路运营权,并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