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本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应当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授予的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并与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