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文化旅游设施和管理用房数量,确需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建筑物的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等方面与城墙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