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给予行政处罚。

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