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对检举或者协助查处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主管音像制品的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