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检举或者协助查处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主管音像制品的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