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制作、复制、销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销售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