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十四条有效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制作、复制、销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销售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