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三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公路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公路服务保障的机构,主要包括各级负责公路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的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等公益类事业单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