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