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合理控制运行管理和养护成本。

政府偿债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应当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不得挪作他用;经营性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外,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养护费用。

车辆通行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