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运营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高速公路养护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车辆救援监督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筹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养护运营的监督管理职责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提供良好的路况及运营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公路技术状况等监测、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