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公路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路安全风险隐患联合排查机制,会商确认风险隐患并及时处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公路或者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需要对公路限速进行调整或者完善安全设施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