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