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公路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开展电子化档案建设和移交,已运行的公路应当逐步实现档案电子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