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公路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开展电子化档案建设和移交,已运行的公路应当逐步实现档案电子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