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市规划资源、水务(海洋)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有关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用地和水域等资源需求。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科学统筹港口岸线资源,提升港口岸线集约、高效利用水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