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委托人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委托事项无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承担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承担。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