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体广旅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康养旅游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康养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