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康养旅游发展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康养旅游发展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促进康养旅游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等。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康养旅游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对符合旅游产业政策的企业和康养旅游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支持社会资本以经营权转让、股权合作、合资等多样化融资合作方式投资康养旅游产业。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