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治与康复第二十六条有效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精神障碍患者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之间的双向转介机制。精神障碍患者经评估可以进行社区康复的,经患者及其监护人同意,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介至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精神障碍患者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将其转介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