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营造良好学术环境,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