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传播与普及,以及保障与激励、监督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