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研究人员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等的挖掘和阐发,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推进地域文明探源和文脉整理研究与传播,系统挖掘和整理吴文化、楚汉文化、金陵文化、淮扬文化等江苏地域文化,深入研究阐释长江文化、江海文化、大运河文化、江南文化的时代价值。在哲学社会科学及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中增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容。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籍对外翻译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