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社科联以及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等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建设具有主体性与原创性的学术体系,构建体现中国特色和普遍意义、凸显江苏特点和发展优势的学科体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