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未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其技术措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