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根据绿色建筑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