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建立绿色建筑材料、设备和产品的评价、推广制度。

推广使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高消耗、高污染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