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

申请财政奖励的项目应当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