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改造和拆除第二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节能监管制度。省和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财政部门对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应当给予必要保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