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和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