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流通安全风险评估、粮食品质测报机制,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区域内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流通、储备、供应等情况以及评估结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