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主体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政策性支持的粮食。

本条例所称超标粮食,是指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原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