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粮食经营场所;
(二)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粮食进行扦样检验;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