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从事粮食销售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销售的粮食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二)成品粮的包装和标签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

(三)明码标价,不得垄断市场,不得采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