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专利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