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专利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