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