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贸易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贸易计量,是指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使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