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治理和服务数字化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民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养老体系建设,推进移动终端、可穿戴设备、服务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场景集成应用,推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提供简便快捷的养老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链接市场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