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字经济规划和建设,拟订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跨领域跨行业数字化转型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工业数字化转型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省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数字经济创新平台建设,推动数字技术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省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通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

省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