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数字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安排。交通、电力、市政、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应当结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与数字基础设施相关规划相互协调和衔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