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版权等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建立快速维权体系,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