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技术创新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版权等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建立快速维权体系,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