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有效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