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