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不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不明示优待服务内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