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社会参与第三十八条有效老年福利设施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补建,补建的规模和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