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第二十六条有效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提供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