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退休金,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挪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