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四条有效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依法签订协议。签订赡养协议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可以与扶养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