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二条有效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的家庭成员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